法人股(Legal Person Share)是中国A股市场早期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历史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由法人(也就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而非自然人)持有,并且在设立之初不能在公开的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这部分股票与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的个人股(Public Shares)一起,构成了当时中国股市独特的股权分置格局。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场盛大宴会上的两种餐券:一种是“通用券”,谁都能用,随时可以交易;另一种就是“法人股”这种“记名券”,虽然也代表着对宴会的所有权,但只能在特定圈子里转让,不能在大厅里公开叫卖。
法人股的诞生与消亡,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探索走向成熟的一段缩影。它的故事,核心就是围绕着“流通”二字展开的。
在中国股市建立初期,为了稳定市场并确保国有资产的控制力,股票被人为地分成了两类:
这种“同股不同权、不同价”的结构造成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们(国家和法人)由于无法通过股价上涨来变现获利,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从上市公司获取资源或控制权,而非市值的增长。这就好比你拥有一栋大楼的大部分产权,但法律规定你的产权证不能卖,你自然就不会太关心房价的涨跌,反而可能更关心能不能把大楼的空房间免费给自己用。这种利益割裂,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和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启动了石破天惊的股权分置改革。 这次改革的核心思想是“对价”与“流通”。简单说,就是让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们,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补偿”(通常是赠送股票),来换取自己手中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经过这场改革,“法人股”、“国有股”这些非流通股的称谓成为了历史。它们在支付对价后,都转变成了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流通股。当然,为了防止市场因突然涌入的巨量股票而崩溃,这些转变过来的股份会有一个锁定期,被称为限售股(Restricted Shares)。过了锁定期,它们就可以和普通流通股一样自由买卖了。至此,A股市场真正进入了所有股东利益趋同、同股同权的“全流通时代”。
虽然“法人股”已是明日黄花,但它的故事给价值投资者留下了宝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