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Glass-Steagall Act),其官方名称为《1933年银行法》(Banking Act of 1933),是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颁布的一项里程碑式的金融监管法案。它的核心思想,简单来说,就是在金融世界里建起一堵“防火墙”。这堵墙严格分开了两类银行业务:一类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另一类是承销和交易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用储户的血汗钱去股市里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从而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想象一下1929年的美国,股市崩盘,经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大萧条。许多银行因为之前将储户的资金投入了狂热的股市而纷纷倒闭,无数家庭的毕生积蓄瞬间化为乌有。社会对华尔街的贪婪和鲁莽充满了愤怒和不信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收拾残局、重建信心,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这部法案由两位关键议员——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和亨利·斯蒂格尔(Henry Steagall)共同推动。它就像一个紧急安装的防火墙,旨在隔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这艘承载着普通人财富的“慢船”不会被投资银行那艘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快艇”所拖垮。
该法案的主要规定,就像是在金融版图上砌起了一堵坚实的墙,核心原则是“分业经营”。
这堵墙屹立了半个多世纪,为美国带来了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这堵墙开始出现裂缝,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解释和豁免,允许银行绕开部分限制。 最终,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正式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核心条款。这堵墙被彻底推倒,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催生了花旗集团、美国银行等“金融超市”式的庞然大物。许多评论家认为,这种混业经营模式是导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价值投资者来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兴衰史提供了宝贵的教训: